掌握盡量多的下游中間商甚至于零售商:目前中國的法律不健全,通過合同契約根本無法約束中間商,因此制造商若想爭取主動,必須掌握愈來愈多的下游中間商,以及未來的可替代該中間商的其他多個中間商,這樣當遇到特殊情況時可以對其更換,而不會受其制約。因為渠道越長,可控性越差,如大的中間商對制造商的一些促銷資源發(fā)放不到位,政策執(zhí)行時有折扣等,且向制造商索要的代價越高,同時有可能改旗易幟,加入競爭對手的渠道。
如果掌握下游中間商,若該中間商對制造商的合作與支持達不到要求,由于下游中間商都是該中間商的客戶,是該中間商的利潤之源,同時制造商又掌握了其他的可替代的中間商,那么從中選擇一個可替代的中間商就很容易。因此,一方面掌握下游中間商,另一方面掌握可替代的其他中間商,就會在渠道管理和控制上占有主動地位。而掌握下游中間商的方法主要靠該中間商的市場開發(fā),當然制造商也可以去自主開發(fā),而對可替代的中間商當然要靠制造商的開發(fā)。
當然,對渠道成員進行控制的方法還有很多,其中有一種就是對中間商的負激勵,如果中間商達不到對制造商的合作與支持要求,制造商可提出如中止合作、延遲發(fā)貨、減少折扣等,但本人認為這些手段一般不能使用,因為其負作用極大,甚至于使日后的合作破裂,根本達不到制造商的要求。
二、為達到對營銷渠道管理和控制的目的,還要根據(jù)市場條件和制造商市場地位的變化,對營銷渠道不斷進行合理的設(shè)計和改進,爭取渠道主動權(quán)和控制權(quán)。
隨著時間的變化,制造商的市場地位以及市場條件都會發(fā)生變化,適應(yīng)這些變化,就必須對營銷渠道進行合理的改進和設(shè)計,達到對中間商管理和控制的目的。作為一個制造商,它理想的情況應(yīng)是爭取在與渠道成員的談判中,自身地位上升,而中間商的地位下降。它們之間的關(guān)系是不可能平等的,平等只不過是一種暫時或表面的現(xiàn)象。一般制造商剛進入一個目標市場進行銷售時,主要依靠當?shù)亟?jīng)銷商的力量去銷售,隨著市場占有率的不斷提高,該經(jīng)銷商感覺自身地位的不斷提高,就有可能達不到與制造商合作與支持的要求。而這時如果該制造商通過該經(jīng)銷商掌握了眾多的下游中間商或由于商品的品牌力的提升吸引更多的各級中間商加入銷售渠道,就可以縮短營銷渠道或建立多級營銷渠道。
如頂新集團頂津公司,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從1998年開始,在一年左右的時間內(nèi),對營銷渠道進行數(shù)次改進和設(shè)計,最后牢牢的掌握了渠道控制權(quán),并奠定了在飲料業(yè)中的競爭地位。即先是搞經(jīng)銷制,即建立制造商→經(jīng)銷商→批發(fā)商→零售商→消費者的三級渠道,后又搞二級渠道即制造商→批發(fā)商→零售商→消費者,以后又搞多渠道,即二級渠道與三級渠道、零級渠道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