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提起對華陶瓷反傾銷調查的提案終于在18日獲得通過,這讓中國的陶瓷出口企業(yè)全提了一口氣——它號稱是陶瓷行業(yè)目前為止遭遇的最大規(guī)模的反傾銷調查,而沒人能保證這個紀錄不會被打破。國際形勢不理想,中國的陶瓷出口企業(yè)必需了解一些關于反傾銷的常識,進而在遭遇反傾銷調查時采取措施保護自己。那么,歐盟依據什么認定中國陶瓷出口存在“反傾銷”?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guī)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
。1)進口商品的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
。2)給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工業(yè)生產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存在此種威脅,或對某一工業(yè)的新建造成實質性阻礙。
。3)低于正常價值的銷售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對傾銷產品征收不超過傾銷幅度的特別關稅。
傾銷的確定
傾銷的確定是實施反傾銷措施的首要條件。根據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規(guī)定,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如因此對貿易締約方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yè)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yè)的新建產生實質性阻礙,則構成傾銷。傾銷應具有三個條件:(1)進口商品的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2)給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工業(yè)生產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存在此種威脅,或對某一工業(yè)的新建造成實質性阻礙。(3)低于正常價值的銷售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對傾銷產品征收不超過傾銷幅度的特別關稅。這就涉及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即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如果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便存在傾銷,兩者之間的差值即決定傾銷幅度的大小,如果出口價格高于正常價值則不能被認定為傾銷。傾銷幅度的計算,原則上是對每個調查對象(出口商或者生產商)的產品單獨計算傾銷幅度的,“當局對每一個已知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單獨調查的產品傾銷幅度,應做出裁定,這應作為一條準則”。但是,如果涉及到的調查對象很多,以至不能一一對調查對象的傾銷幅度進行確定時,可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具體做法是,“主管機關通常應對被調查產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產者確定各自的傾銷幅度。在出口商、生產者、進口商的數量或所涉及的產品種類特別多而使做出此種確定不實際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通過在做出選擇時可獲得的信息基礎上使用統(tǒng)計上有效的抽樣方法,將其審查限制在合理數量的利害關系方或產品上,或限制在可進行合理調查的來自所涉國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抽樣調查不是隨機抽樣,而是把最大的出口商作為調查對象。
損害的確定
對某一項產品進行反傾銷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存在對進口國國內產業(yè)的損害”。損害應根據確鑿的證據確定,并主要從兩方面進行考察:一是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二是這些進口產品隨之對此類產品國內生產者產生的影響。
實質性損害的確定
實質損害是指被提起反傾銷調查的產品的進口量較以前有大量增加、市場占有率明顯上升、進口國國內相似產品的價格大幅度下降、或在需求大量增長的情況下嚴重抑制了價格的上漲等,這種損害是實質性的。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傾銷產品的數量是否構成了急劇增長——無論是絕對數量還是相對于進口國的生產或消費而言;二是該產品是否對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價格產生影響及其影響程度;三是該產品對進口國國內產業(yè)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商產生的影響和后續(xù)沖擊程度,包括生產產量、銷售、庫存、市場份額、價格、利潤、生產率、投資回收率、現金流動、設備利用能力、就業(yè)等諸多因素。
實質性損害威脅的確定
實質性損害威脅是指進口國的有關產業(yè)雖尚未受到實質損害,但傾銷的事實將會導致這種損害發(fā)生。并且這個事實是迫近的、可以預見的,而不是假設的、遙遠的。確定實質性損害威脅時要考慮這幾個因素:一是傾銷進口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的大幅增長率,表明進口實質增加的可能性;二是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將實質增加的能力,表明傾銷出口產品進入進口成員市場實質增加的可能性,同時考慮吸收任何額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場的可能性;三是進口產品是否以將對國內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或壓低影響的價格進入,是否會增加對更多進口產品的需求;四是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對產業(yè)新建實質阻礙的確定
對產業(yè)新建實質阻礙是指傾銷產品未對進口國的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構成實質性損害的威脅,但如果嚴重阻礙了進口國生產該同類產品的一個新產業(yè)的建立,也可被認為存在著損害。嚴重阻礙某一產業(yè)的新建,應該是一個新產業(yè)的新建在實際建立過程中嚴重受阻,不能理解為是傾銷的產品阻礙了建立一個新產業(yè)的設想或計劃,而且必要時要有充分的證據。
國內產業(yè)的確定
從前面三點可以看出,在確定損害時,必須要對進口國的國內產業(yè)進行確定。根據《反傾銷協定》的規(guī)定,“國內產業(yè)”是指出口國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生產者全體,或雖不構成全體,但其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產業(yè)的大部分生產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國內產業(yè)”也可以以一個地區(qū)為范圍構成,其條件是這個地區(qū)就該國其他地域而言,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競爭市場,即該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出售他們生產的全部或幾乎全部所涉產品;該市場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該領土內其他地方的所涉產品生產者供應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全部國內產業(yè)的主要部分未受損害,只要傾銷進口產品集中進入該孤立市場,且只要傾銷產品正在對該市場中全部或幾乎全部產品的生產者造成損害,就可認為存在損害。但這種情況下反傾銷稅只能對供該地區(qū)最終消費的所涉產品征收。另外,根據《反傾銷協定》的規(guī)定,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已達到一體化程度時,即它們具有一個單一的統(tǒng)一市場的性質特點,則該整個地區(qū)的產業(yè)應被視為“國內產業(yè)”。需要注意的是,如生產者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或他們本身為被指控的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則這些生產商被排除在“國內產業(yè)”之外。
累積評估
《反傾銷協定》還新增了累積評估的制度。協定第3條第3款規(guī)定:“如來自一個以上國家的一產品的進口同時接受反傾銷調查,則調查主管機關只有在確定以下內容后,方可累積評估此類進口產品的影響:(a)對來自每一國家的進口產品確定的傾銷幅度大于第5條第8款定義的微量傾銷幅度,且自每一國家的進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計;及(b)根據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和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對進口產品的影響所作的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傾銷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
實施反傾銷的第三個必要條件,是認定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即損害是因傾銷造成的。傾銷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有兩種情況:(1)主要因果關系。進口國相關產業(yè)的損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傾銷產品造成的,即相關產品的低價傾銷導致了進口國有關產業(yè)的直接損害,稱之為主要因果關系或直接因果關系。(2)一般因果關系。即使進口國國內產業(yè)的損害是由傾銷產品及其它有關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只要傾銷是導致損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征收反傾銷稅。但是,為了保證公平、合理開展反傾銷調查,《反傾銷協定》要求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構全面調查除傾銷以外的可能導致損害的其他因素,并將其排除在傾銷因素之外!斗磧A銷協定》第3條第5款規(guī)定,傾銷進口產品引起的本協定所指的損害必須得到事實證明?赡芡瑫r會有損害進口國產業(yè)的其他因素,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損害不能歸咎于傾銷進口產品?梢耘懦蚬P系存在的因素有:
未以傾銷價格出口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
在被控傾銷產品存在多國出口商的情況下,有時很難依每個出口商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正常價值,此時只有在某出口商或進口商能提供證據,證明在其銷售中有相當數量的產品不存在低價傾銷的情況下,才可以排除其因果關系的存在。一般而言,能夠被證明的產品的銷售數量應該達到該出口商全部出口量的50%以上。
國內需求的減少或者消費模式的變化
在進口國國內市場需求減弱或進口國消費結構發(fā)生變化時,會引起市場供求關系的顯著變化,導致商品價格下降或生產減量。而只要價格或產量下降,進口國國內產業(yè)的經濟狀況指數都會相應發(fā)生變化。不能把這種變化的原因全歸于對出口國商品的進口。
外國與國內生產商間的競爭及限制性貿易行為
進口國產業(yè)面臨的競爭是多方面的,這種競爭不僅來自被控傾銷的產品,而且來自其他非傾銷產品,包括進口國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廠商間的競爭。當傾銷產品的進口數量沒有明顯增長時,進口國國內產業(yè)的損害就可能是其它進口產品競爭的結果,也可能是由于存在限制貿易行為競爭的結果。尤其在進口國市場出現競爭秩序混亂、發(fā)生價格大戰(zhàn)的情況下,就應該排除被控傾銷產品的因果關系。
技術的發(fā)展以及國內產業(yè)的出口實績和生產率
一國的企業(yè)技術水平、出口能力和生產效率是衡量該國某產業(yè)發(fā)展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如果進口國國內生產技術落后、產品出口能力弱、勞動生產率低下,則必然直接導致其產品競爭力下降、價格降低、產量減少等經濟指標惡化。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就可以排除被控傾銷產品的因果關系!斗磧A銷協定》在羅列了以上幾個排除因果關系的因素的同時,還強調上述所列并未包括全部應排除的可能。根據各國反傾銷法律的實踐,其它可能因素還有:進口國經濟危機、企業(yè)經營管理素質差、產品質量差、營銷渠道阻塞、替代產品的出現以及出口國與進口國之間存在配額安排等。
擴展閱讀:何為傾銷
傾銷的定義
傾銷,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的出口經營者以低于國內市場正常或平均價格甚至低于成本價格向另一國市場銷售其產品的行為,目的在于擊敗競爭對手,奪取市場,并因此給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商及產業(yè)帶來損害。反傾銷,顧名思義是指一國(進口國)針對他國對本國的傾銷行為所采取的對抗措施。貿易的全球化趨勢愈強,各國對本國產業(yè)的保護傾向也隨之愈強,反傾銷就成為大多數國家主要采取的貿易保障制度。隨著世界經濟貿易關系的不斷發(fā)展、國際市場競爭的幾近白熱化、各國關稅水平的不斷下降以及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國際間的傾銷與反傾銷的斗爭顯得更加激烈。
1994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定》)是目前最具權威的國際反傾銷法。該協定第2條第1款對傾銷的定義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在正常貿易過程中,某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其本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yè)渠道,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
傾銷的特征
傾銷是一種低價銷售產品的措施
傾銷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特征、現狀、供求形態(tài)及競爭目的而自行壓低其產品在另一國市場上銷售價格的措施。傾銷的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沒有遵循市場正常供求關系和基本價格規(guī)律,傾銷產品的價格也不能客觀地反映其經濟價值。
傾銷是指國際貿易中的低價銷售
從傾銷的定義和性質可以看出,傾銷僅指發(fā)生在一國(出口國)與另一國(進口國)貿易中的價格歧視,因而,一國國內貿易中的低價銷售不屬于這里所說的“傾銷”,也就不是反傾銷法律規(guī)范的對象。
傾銷的目的和動機具有多樣性
傾銷是一種可以造成某一國或地區(qū)產業(yè)損害的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其目的或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或是為了維持生產規(guī)模,或是為了賺取外匯,但通常是為了排擠乃至擠垮他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生產者,以實現壟斷市場、提高價格、獲取超額壟斷利潤。
傾銷是一種不公平貿易行為
傾銷是通過不正當的貿易手段在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中獲取優(yōu)勢,并損害進口國的利益。它不僅會影響進口國的經濟發(fā)展,而且擾亂了國際正常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