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企業(yè)與員工簽訂了保密協(xié)議,為何仍被竊取了商業(yè)機密?
屬于企業(yè)一級機密的核心技術,為何輕易就被軟件復制?竊密生產的同類產品沒有產銷,為何被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一起看似并不復雜的商業(yè)秘密竊取案,值得企業(yè)反思的卻很多……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斯維數(shù)字技術公司的兩位工程師謝某和吳某,以斯維公司的技術秘密入股,加入香港愛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謝某、吳某離職,化名來到深圳龍崗信昌塑膠廠,擔任硬、軟件工程師。
2005年4月,利用從斯維公司竊取的DVB技術資料,謝某、吳某研制出模型機。
2005年6月,針對謝某、吳某的侵權行為,斯維公司向深圳南山區(qū)法院提出訴訟要求。
保密承諾成了一紙空文
2002年,斯維公司開始組織人員研發(fā)DVB-S、DVB-C、DVB-T等技術,購買了相關軟件平臺,于2004年基本完成了研發(fā),并對DVB-S、DVB-C機頂盒軟件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作了軟件登記。
公司員工謝某,在2004年5月~12月期間,擔任斯維公司硬件工程師,主要負責參與該公司DVB-C機頂盒的研制;員工吳某,在2004年10月~12月期間,出任斯維公司軟件工程師,主要負責參與該公司DVB-S機頂盒的研制。
謝某在工作期間與斯維公司簽有《勞動合同書》和《保密合同書》,吳某在工作期間與斯維公司簽有《試用勞動協(xié)議書》和《保密合同書》,二人均承諾未經斯維公司書面許可,不得披露、使用以及允許他人使用其參與開發(fā)的職務成果和所了解的技術秘密及經營秘密,并不得利用上述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從事對斯維公司構成競爭的任何職業(yè)。
2004年10月份,深圳龍崗信昌塑膠廠(以下簡稱塑料廠)王某找到謝某和吳某,商議由王某出資入股,謝某和吳某以斯維公司的技術秘密入股。三人于11月簽署合作協(xié)議,成立香港愛迪威科技有限公司,謝、吳二人分別占7%、6%的股份,合作開發(fā)DVB產品。
謝某利用職務之便,將斯維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軟件復制后帶出斯維公司。2004年12月2日,斯維公司發(fā)現(xiàn)謝某私自復制DVB-T技術軟件,遂以其嚴重違紀,非法竊取公司機密為由對其作出解聘函。
吳某亦利用職務之便,偷偷復制了斯維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術資料。2004年12月14日,吳某向斯維公司提出離職函。